内容
法定的相濡以沫: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本网讯(通讯员孙翠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闻喜法院始终恪守“家事无小事”原则,注重人文关怀,尽可能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功能,以培育和谐家风。
近日,畖底人民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夫妻扶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对于原告不顾其颜面将其诉至法院意见极大,不愿出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采用缺席审理方式审结此案。鉴于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极大,在庭后,法官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因调解无果,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于2024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冯某某扶养费1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有提供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年岁已高,无固定的生活经济来源,而被告每月有稳定的退休金,原告请求被告尽扶养义务,正是对自身权益的争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家庭和谐稳定不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下一步,畖底法庭将秉持着“案结只是逗号、事了仅是分号、人和民安才是完美句号”的办案理念,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家长里短中找寻问题的突破口,做群众身边的“解铃人”。
编辑:刘中青
校对:李东升
审核:岳怀志
上一篇:山西公安“净网2023”行动成效显著
下一篇:高空抛物当心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