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高空抛物当心被刑拘
山西法治时讯网
时间:2024-07-04
阅读数:次
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小豪(化名)受户主委托,前往万柏林区某小区5楼某室拆除旧装修材料。在做工过程中,小豪先后拆下门框、木地板等建筑材料约二三百斤。为方便省事,小豪将拆下的建筑材料于当日13时从5楼次卧窗户处扔至楼下的行人车辆过道,持续抛物约10分钟,其间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邻居发现涉案房屋向窗外抛出建筑材料后迅速报警并联系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被告人小豪经涉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劝阻后没有继续实施抛物行为。事发当天,被告人小豪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房屋的邻居向被告人小豪出具谅解书。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楼上抛下的是拆除的装修材料,重量、大小、危险程度都更胜一筹,虽然未造成损害,但仍应引以为戒。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豪从住宅区建筑物五楼抛掷大量建筑垃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小豪认罪认罚,取得了周围部分居民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根据被告人小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小豪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闫书敏
编辑:刘中青
校对:李东生
审核:岳怀志
来源:山西日报
上一篇:法定的相濡以沫: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下一篇:【夏季行动】群众就医不慎丢掉金项链 民警快速找回获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