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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绛县交警 “线上 线下”齐发力全方位宣传《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山西法治时讯网     时间:2024-11-04     阅读数:


   本网讯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11月1日,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深入辖区商铺、街道、路口、广场、学校、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条例》宣传、政策解读工作,积极营造广大交通参与者人人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人人自觉遵守《条例》,安全文明出行。



   活动中,宣传民警通过发放《条例》等宣传资料、宣讲、互动问答、张贴海报等方式,向群众详细解读《条例》中的上牌登记程序、骑乘电动自行车年龄要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等新规内容,提醒电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办理电动车登记牌照,严格遵守骑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不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抢行、严禁酒后驾驶等通行规定,确保安全行驶,引导群众守法出行,共创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群众讲解《条例》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查看合格证和CCC认证证书上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



   县消防救援大队向群众讲解《条例》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告知销售店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满足停放和充电需求。禁止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及划定的禁停区域停放。



   同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各中队在辖区开展整治、劝导的同时开展宣传《条例》活动,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车驾管服务等便民服务窗口向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宣传《条例》,解读政策。并且通过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区、乡(镇)、各村庄干部微信群、公安局反诈和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和《绛县融媒》、《绛县圈》、《微绛县》、《美丽绛县》、《绛县掌圈》、绛县交通安全抖音号、微博等媒体转发宣传《条例》。此次宣传活动,参加宣传人员180余人,共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转发宣传《条例》信息23000余条,有效推进《条例》的社会普及度和知晓率,受众群众达30000余人,增强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驾乘人员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遵守《条例》,确保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通讯员王红岩)

                                   扩展阅读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还有以下处罚

  01

闯红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罚款20元

  02

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30元

  03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罚款50元


责编:刘中青

校对:李东升

审核:唐亚妮


来源: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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